趁着女性醉酒,和她发生性关系,是典型的强奸行为,因为女性醉酒并不能真实表达自己的意愿,故而会被视为违背女性意愿。
此前四川雅安就有一个典型案例。冷某因为失恋,叫上闺蜜一起喝酒,席间说要找渣男发生关系,几个闺蜜信以为真,案发后渣男和几个闺蜜都被判刑了。
四川雅安,25岁的冷某长得年轻漂亮,可是却架不住男友喜新厌旧,被分手后冷某心情很是不好,于是约上4个闺蜜一起喝酒解闷。
闺蜜有事,当然要帮忙了,何况只是去喝酒,杨某、余某、魏某、彭某4个闺蜜如约而至,5人一边喝酒一边咒骂冷某的男朋友,几个闺蜜同仇敌忾,似乎自己才是被分手的那个。
因为心情不好,冷某明显喝得比4个闺蜜更多,在咒骂男友的时候,冷某突然间说出惊人之语:“我也要劈腿,我要找个渣男,越渣越好。”
几个闺蜜吓了一跳,但也信以为真,4人还一起讨论自己认识的人当中,哪一个是才是渣王,经过一致讨论,确认雷某是渣王。
冷某已经不省人事了,4个闺蜜打了个电话给雷某,跟他说了此事。雷某虽然渣,但是并不傻,他根本不相信有这好事,果断拒绝了。
几个闺蜜一看急了,直接将冷某醉得不省人事的样子拍了发给雷某,雷某一见立即动心了,也不管真假就来到了约定地点。
4个闺蜜扶着冷某上了雷某的车,雷某这才相信天上掉下了馅饼,没想到自己渣居然也会有一天变成优势。
看着年轻漂亮的冷某,雷某赶紧找了个宾馆,扶着冷某进入了房间,随后不顾冷某醉酒和她发生了性关系。
完事后,雷某也没有走,而是在冷漠旁边休息,没多久又恢复了体力,于是架起手机,打开视频录制,再一次和冷某发生了关系。
这次完事后,雷某将视频发到了群里面,炫耀自己和这么年轻漂亮的一个醉酒女孩子发生了关系。
没多久,就有朋友郑某打电话来了,也想要和冷某发生关系,雷某果然够渣,想都不想就同意了,将地址发给了郑某。
郑某立即驱车赶了过来,来到房间后雷某就走了,将冷某交给了郑某,郑某也不客气,立即就和冷某发生了关系。
完事后,郑某也走了,没有管冷某。
或许是被折腾得太厉害,没多久冷某清醒了过来,当她发现自己在酒店床上,并且没穿衣服时,就意识到了什么。
而后,身体的不适更是证实了这一点,可是自己不是在和闺蜜们喝酒么,怎么会出现这种情况。
好在冷某的东西还没丢,于是拿出手机打给了闺蜜,闺蜜们还在原地喝酒,并告诉了她事情的真相。
冷某有些崩溃了,自己只是酒后胡言乱语,几个闺蜜怎么可以当真呢?
不过冷某也没有立即报警,而是要来了雷某的电话,要求他赔偿自己,然而雷某对此不屑一顾,表现得很渣。
冷某终于是报了警,很快警方就将雷某和4个闺蜜抓了起来,而后得知郑某也参与了进来,又把郑某抓了。
随后,几人都以强奸罪被判了刑,其中雷某9年,郑某7年,4个闺蜜都被判了2~3年有期徒刑,2~4年缓刑。
《刑法》规定,强奸是指违背妇女的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趁着女性醉酒、熟睡、或者智力问题等情况,与女性发生关系的,属于“其他手段”,同样构成强奸罪。
可见雷某和郑某都是属于典型的强奸罪。
强奸罪的量刑是3~10年有期徒刑,如果有二人以上轮奸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雷某和郑某先后和冷某发生性关系,而且双方对此都是心知肚明的,所以两人还构成轮奸,轮奸没有单独罪名,但属于加重行为,理应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案中因为雷某和郑某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罪行,按照《量刑指导意见》可以减轻或从轻处罚,故而雷某和郑某判刑在10年以下。
4为闺蜜,因为帮助雷某实施强奸罪,也成为了从犯,故而一样因为强奸罪而判刑了。
虽然冷某在醉酒时,主动说出要找渣男的话,但对于醉酒的人来说,其说出的话并不能代表她的真实意见,故而雷某和郑某和她发生关系,都属于典型的强奸行为。
那么酒后女方主动来到男方家,并且过程中未做反抗,男子是否也构成强奸罪呢?
案例1
男子唐某,通过某app结识了本地的秦女士,并聊得很投机,期间秦女士说自己酒量很好,一般男士都不是她的对手。
唐某不信,就约秦女士线下见面,找个地方喝酒,秦女士没有犹豫,直接来到了两人约定的饭店。
唐某点了12瓶啤酒,两人一边喝一边聊着天,不知不觉就将12瓶啤酒喝完了,此时已经到了晚上9点多。
两人都有些醉了,唐某对秦女士说饭店离自己家里很近,邀请她到自己家里去休息休息,顺便送她一个金貔貅,虽然秦女士站都站不稳了,但意识还是有的,便应承了下来。
来到唐某家后,来那个人在沙发上看电视聊天,唐某还拿出一个金貔貅送给了秦女士,秦女士接下后放入了自己外衣口袋。
没多久秦女士感觉不行了,对唐某说自己“不行了”,随后就靠着唐某的头,眼睛也闭了起来。
唐某见状,便让她去自己床上休息,随后扶着秦女士进入了卧房,并趁着秦女士醉酒和她发生了关系,然而搂着她睡着了。
晚上11点多,秦女士的手机响了起来,她接起电话一看,是自己母亲打来的,母亲看她没回也没联系,就有点担心。
为了让母亲安心,秦女士答应立即回家,挂完电话就穿起了衣服,唐某也起来穿好了衣服,并开车送秦女士到了楼下,而后又返回了家中。
正准备睡觉,唐某发现手机上有好几个秦女士打来的电话,以为出了什么事就回了过去,秦女士接起来后,让他赶紧到自己来一趟。
唐某开车来到了秦女士家附近,遇到了秦女士和她的母亲,秦女士母亲质问唐某,是不是给女儿下了药,并借此对侵犯了女儿,同时提出要唐某赔偿。
唐某对此矢口否认,认为自己和秦女士是你情我愿的,并非强奸,更没有下药,不愿意做出赔偿,并且主动报了警,以求自证清白。
警方来到现场后,将几人都带回了警局调查,之后以唐某涉嫌强奸,对他提起了公诉,经法院审理后判处唐某有期徒刑10个月。
庭审时,唐某一直坚持自己的行为并非强奸,而是属于的你情我愿,理由有三:
1、秦女士一直说自己酒量很好,但事发当天她只喝了5瓶啤酒,还不如自己喝得多,不可能醉了。
2、两人是男女朋友关系,虽然他和秦女士才初次线下见面,但回到家中之后,自己送了一个金首饰作为定情信物,秦女士也接受了。
3、事发当日,秦女士并没有反抗,自己没有使用暴力强行和她发生关系。
不过,法院审理后,还是认为强奸罪名成立,因为:
1、秦女士到警局做笔录时,仍旧呈现酒后反应迟钝、意识不清醒的状态,并对案发时的情形一问三不知,可见案发时秦女士应当是醉酒了。
2、趁着女性醉酒不能反抗,和她发生关系同样属于违背妇女意志的情况,属于“以其他手段和女性发生关系”的强奸行为。
不过,因为唐某具有以下3点从轻、减轻处罚的行为,故而只判了有期徒刑10个月,远低于正常的3年:
1、通过赔偿秦女士,取得了秦女士的谅解,并出具了《谅解通知书》。
2、主动报了警,并且在现场进行等待,属于自首行为。
3、在案件调查过程,如实供述了自己的所作所为,属于坦白情节。
案例2
男子冯某,虽然已婚但夫妻关系并不好,妻子完全不理会他的需求,故而虽然他和妻子在一起,但实际上和单身汉也没什么区别。
可是冯某也不愿意离婚,于是想到了到网上排解自己郁闷的心情,之后通过某app认识了附近的李女士。
李女士也是已婚状态,同样因为夫妻关系不和在网上寻求精神寄托,在看了冯某的照片后,和他聊起了天。
两人有着相似的苦恼,很快就成为了知心朋友,聊得尺度越来越大,甚至互发了一些隐私照片。
眼见感情越来越好,冯某提出了要和李女士线下见面,不过李女士并不愿意,她只想在网上聊天解闷,找一个人谈一场柏拉图式恋爱。
冯某便对女士说,自己也是想谈一场柏拉图式恋爱,不过这并不影响线下见面,其实线下见面对感情增进更有好处。
并且冯某还告诉李女士,这些天家里都没人,妻子并不在家。李女士心动了,便同意了到冯某家里去见面,增进感情。
冯某大喜,买了6瓶啤酒,并做了一桌子菜,等着李女士上门。
李女士来到冯某家中后,对冯某的诚意感到很满意,一边喝酒吃饭,一边赞扬冯某是个好男人,是冯某妻子不珍惜。
不知不觉两人把6瓶啤酒都喝完了,接着两人到了沙发上看电视,期间两人聊天的话题尺度越来越大,并动起了手脚。
没多久,冯某就借着酒劲和李女士发生了关系,然而一结束,李女士就翻脸了,她质问冯某:“不是说好的只谈恋爱吗,你这是强奸。”
冯某有些纳闷,不太理解是什么意思,刚刚明明还好好地,于是问李女士是什么意思,是不是要自己离婚娶了她,如果是的话也可以。
不过李女士并没有要和他结婚的念头,她提出让冯某赔付她1万元钱,就当这事没发生过,否则就报警告他强奸。
冯某有些恼火了,感觉自己是被骗了,果断拒绝了,随后李女士气冲冲离开了冯某家中,并报了警。
很快,警方就将冯某带回去调查了,并以涉嫌强奸对冯某提出了公诉,不过法院审理后判决冯某无罪。
庭审时,李女士一直认为冯某是强奸行为,因为一开始自己就明确表态只谈恋爱不发生关系,并且在冯某家中还喝了不少酒,冯某是趁着自己醉酒发生的关系,违背了自己的真实意愿,属于典型强奸行为。
不过,冯某对此给予了否认,虽然李女士一直说着只谈恋爱,但自己发出邀请来家里喝酒吃饭时,她并没有拒绝,可见她对于随后发生的事情是有预见的。
同时,两人在沙发上是你情我愿的,李女士并没有醉酒,也没有激烈反抗,只是象征性地推了几下,这是不好意思的表现。
事后,李女士提出要赔偿而不是报警,可以佐证李女士是为了达到索要赔偿的目的而报警,并非因为强奸而报警。
法院审理后吗,认为冯某强奸罪名不成立,理由是:
1、李女士说是醉酒,但报警后其意识条理都非常清晰,走路也很正常,和醉酒的人状态并不一致,故而只是喝了酒,而不是醉酒,还具备性自主权的能力。
2、李女士身上没有任何被暴力侵犯的痕迹,甚至连很容易扯坏的丝袜都没有破,可见冯某并没有使用暴力。
3、事发时是下午1点左右,冯某家客厅沙发离门口很近,但李女士并没有呼救,外面的人也没有听到里面传来异常的声音。
4、从两人的聊天记录可以看出,李女士和冯某的感情已经超越了普通朋友,具有发生关系的感情基础。
故而,法院判定两人虽然发生了性关系,但不涉及暴力、胁迫手段,也没有采用其他手段令李女士处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法抗的状态,也不存醉酒、下药等令李女士处于无法反抗的状态,冯某强奸罪名不成立。
结语
在《刑法》中已经明确定义了,如果女性醉酒处于无法反抗的状态,那么强行和她发生性关系,那就是强奸行为,需要受到相应的处罚。
即便是女性醉酒时做出某些荒唐的举动,比如主动来到你家,也不能因此和她发生关系,否则就视为强奸,因为醉酒的女性无法真实表达自己的意愿。
当然,如果女性只是喝了酒,没有达到喝醉的状态,是视为可以拥有性自主权的,这时候她的意愿表达是真实的,不属于强奸行为。
不过,这也是很危险的,因为有些女性酒量好,一开始看起来很清醒很正常,但事后后劲上来了,说不定也就醉了,这时候状告你,恐怕是很难证明她没醉酒的。
强扭的瓜不甜,感情讲究你情我愿,实在是没有必要通过酒精去增进感情,而应该用真情打动对方,否则一旦触犯法律,毕竟留下惨痛的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