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湃新闻记者 胥辉 特约评论员 守一
近日,一名女生被多人殴打的视频引发关注。11月21日上午,四川绵阳三台县警方通报称,打人者全部被抓获。当天下午,三台警方发布“警情续报”称,依法对年满14周岁的4人行政拘留并罚款,经调查,网上流传的“打人者有后台”“被害人跳楼”等均为不实信息,请广大网民不信谣、不传谣、不造谣。
三台县警方的“警情续报”称,2022年11月20日16时许,三台县公安局在网络巡查中发现一条殴打他人的视频后,市县两级公安机关成立联合调查组迅速开展调查,当日6名涉案人员已全部到案,并在其法定代理人或监护人的陪同下接受调查询问。受害人徐某某已送医院作全面检查,相关部门安排专业人士同步对其进行心理疏导和关怀慰藉,并已向其监护人提供法律援助。
经公安机关调查,张某某(女,13岁)与原同班同学徐某某(女,13岁)发生口角后,于2022年11月18日16时30分许,邀约原同校的邓某某(女,14岁)、贾某某(女,13岁)、王某某(女,15岁)、黄某某(男,14岁)、周某某(男14岁)等5人,将放归宿假已出校门的徐某某带至北坝镇恒昌路一居民小区单元楼楼顶。随后邓某某、贾某某、王某某3人对徐某某进行殴打,造成受害人脸部、头部、颈部红肿,鼻腔出血。期间,张某某使用手机对殴打过程进行拍摄,黄某某、周某某在一旁围观起哄。
公安机关现已查明违法事实,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依法对年满14周岁的邓某某、王某某治安拘留15日并处罚款1000元;对黄某某、周某某治安拘留10日并处罚款500元;对未满14周岁的贾某某、张某某予以训诫,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并由其监护人承担相应责任。其他相关工作正在进一步开展。
经调查,6名违法行为人父母中除1人在家待业外,其余分别在三台、成都、西安、上海等地务工。网上流传的“打人者有后台”“被害人跳楼”等均为不实信息,请广大网民不信谣、不传谣、不造谣。
警方呼吁,该案涉及未成年人,请广大网民理性对待,停止传播相关视频及信息。如发现涉及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情况,请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或提供线索。公安机关将以零容忍的态度,坚决打击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全力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又是一起让人气愤的校园暴力事件,虽然引发暴力的原因还不是很清楚,但是现场视频传达出的信息,也再次引发人们关于校园霸凌事件为何屡禁不止的思考。视频中,一位女生直接威胁被打女生说:“你把事情说出去了,我们就把视频发出去……报警没用,我们都没成年”。
“报警没用”的说法,当然是一种无知,可是这无意间暴露的想法,也确实点出校园霸凌总是很难杜绝的重要原因。
今年3月1日,备受关注的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施行,对刑事责任年龄相关规定作出调整,规定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虽然,刑事责任年龄有条件地下调了,但对于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也只有几种恶劣犯罪才负刑事责任。至于校园中日常欺凌,本身界定标准就模糊,现实中就算报警,确实多数时候也是让学校或者家长“加强教育”,不会对当事人有太严重的法律惩罚。
因此,要有效减少校园霸凌事件,就要有针对性地去扭转少部分学生的这种“报警没用”的心态。
首先在校园层面,就要有更细化的操作规范。只有学校畅通渠道,规范流程,被欺凌的学生才会敢说。“告诉老师有用”,这在遏制霸凌上非常有效。2019-2020年,华中师范大学针对六省130余所中小学的1万余名学生进行调研,结果显示遭受欺凌后选择“藏在心里”的学生,经常遭受欺凌的概率为45.2%,而选择“跟父母说”的仅占比11.7%,“跟老师说”的仅占比14.3%。
可见,让学生知道遭霸凌之后能去找谁,而找了之后“有用”,这对于减少霸凌就能有至关重要的作用,足以应对大部分浅层次的霸凌。因为校园霸凌相比于社会意义上的犯罪,有着很强的年龄特征。青春期的孩子容易冲动,喜欢拉帮结派,有些行为如果能得到及时提醒和制止,就未必会演变成恶性暴力,而一旦长时间失控,也可能急剧变质恶化,造成难以弥补的伤害。
当然,也不排除少部分“不学好”的学生,就是很难通过教育提前预防。这部分群体不大,但可能起到的“示范”作用却很坏。目前法律对这部分人确实有些处置乏力,即便出了暴力事件之后,通常也就是让家长或其他监护人管教,必要时候才会由政府收容教养。近几年,未成年人犯罪、校园霸凌等事件屡屡引发争议,关键问题也就是很多人觉得,一些未成年人抓住法律“漏洞”而变得无法无天。
下调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有利于震慑校园霸凌。但对一些尚不构成刑事责任的,也有必要把现有的法律手段用到位,比如对于一些屡教不改的校园霸凌“惯犯”,应该更坚决地通过收容教养的手段,让更多未成年人看到,霸凌别人不可能“报警没用”,而是必须要付出沉痛代价。危险的无知观念少一点,现实中的危险就能少一点。
本期编辑 邹姗